一、申根签证的由来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SCHENGEN)签定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目前为止,申根签证成员国共有26个国家,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申根国家的名单有可能会根据情况调整。
二、申根签证注意事项
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即停留时间最长的国家,如停留期相同则以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为主要目的地国家。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使用时有可能受到限制。申根签证必须特别留意签证上的适用国、停留期、有效期和入境次数等内容。某些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国别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发证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申根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访问者必须在签证有效期结束日前离开申根国。如果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则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在办理签证过程中,除按照要求提交签证材料外,需要统一预约后持身份证原件前往主要目的地国家采集十指指纹。
入境申根国家需要查验:护照和签证、往返机票订单、酒店订单、行程安排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