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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5-19 点击数:


北农校发[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北农校发〔201515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5429


 


 


 


 


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落实国际化人才培养的“3+1”等模式,规范我校在籍学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学生出国(境)学习类型


第一条 合作办学学生:指经我校与境外合作方共同申请,经我国或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招收的学生。


第二条 联合培养学生:指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协议,到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从事第二学位学习,或进行研修、实习等环节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指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协议,设立专门项目,双方互认学分、互相减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等的项目内学生。在该项目支持下,双方执行对等条件,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习、合作研究、研修等)。


第四条 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指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或到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五条 自主出国留学学生:指通过个人联系,到境外进行学习、研修或实习等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其职责是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初审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出的国际合作项目,并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负责有关学生出国(境)学习的政策指导、敦促并监督有关项目的落实、协助各单位为学生出国(境)学习搭建平台等。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出国(境)学习具体组织、项目落实及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在学校指导下,利用本学院教学、科研等相关的资源,联系合作单位,酝酿合作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向学校提出国际合作项目建议。根据达成的合作协议或意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各类学生出国事务,并在学生出国期间予以管理和支持。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学生出国(境)审批、学分认定、实践实习经历认定、校内学位申请等提出管理细则,指导并支持学生出国学习。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二级学院等)可根据国际合作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学分认定、学位申请、项目招生等管理办法细则,并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派出选拔


第十条 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选派,按照 “自愿报名、学院推选,集中评审,签约派出” 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际合作协议或项目要求,发布联合培养、交换生等项目派出学生的选派信息,受理或委托项目承担的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申请,进行公开选拔。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等。申报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各二级学院统一上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的选拔标准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


生;


2.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身心健康,外语达到相关要求,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3.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等费用,有贷款的要清


欠所有贷款;


4.承诺履行校际合作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


条款;


5.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应根据上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符合条件者推荐出国(境)学习;


6.中外联合培养学生,外语成绩合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符合条件者推荐出国(境)学习;


7.校际交换学生,在相应项目支持下,根据项目要求,按照相应项目选拔办法择优推荐派出;


8.自主出国留学学生需经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后方可出国学习。


第十四条 推荐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派出学生名单应向全校公示。


第十五条 我校教师为在籍研究生者,如参加境外学习项目,需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


 


第四章 出国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该协议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制定,相关学院代表学校与学生签署。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按规定向我校正常缴纳出境学习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或按规定减免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根据国(境)外院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自主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六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或实践环节,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培养或交换生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相关学院认定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涉及毕业的出国(境)学习学生,需于规定日期内提交学校要求的毕业资格审核资料,并按期回校参加答辩。如需延期,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不得参与当地的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宗教场所传播宗教、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不得观看、存贮、传播暴恐音视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到达境外接受院校后,应于 1 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其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或完成毕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内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回国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交换学习成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还要根据学校毕业及学位申请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由所在学院汇总归档,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前办理休学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归国,并根据有关规定递交相应材料申请学籍恢复。


第三十六条 归国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派出学习任务的,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在我校与境外合作方未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前,通过各二级学院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院际交换活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暂时由派出学院负责,须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应届毕业生申请毕业后自费出国留学者,毕业时户籍和档案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学校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不受理学生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申请。


第四十二条 学生出国期间如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按照出国(境)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籍学生除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情况外,出国期限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须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旅游、探亲等,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docx

         附件2-北京农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docx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55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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